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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章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bet365网站打不开 www.www.xayxmm.com 2017-11-24 22:43:48 来源:宜章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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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现将《宜章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71124


宜章县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宜章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构筑物及建筑物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费、迁坟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以及房屋拆迁奖励资金均根据调查结果按相关文件标准测算。

(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是指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需支出的相关经费,按征地拆迁工作量计取,土地征收按每亩6000元计提经费;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5%计提经费。单宗项目计提经费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取。国家重点项目(高速公路、铁路、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的征地经费标准根据项目预算及实际工作量情况单独制定)。

(三)不可预见费,是指概算中难以预见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费用,按工作量计取。标准为:土地征收按每亩500元计提,房屋拆迁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计提。

第六条 拨付和使用征地拆迁资金应遵循项目概算、进度拨付、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七条 征地拆迁资金先按概算金额一次性由县财政(或城投中心、业主单位)足额划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账户,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划款然后再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的实际工作量将征地补偿款、工作经费分别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征地拆迁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算、对账,多退少补。待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核算、对账完毕以后,县国土资源局再与县财政(或城投中心、业主单位)进行核算、对账,多退少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拨付的征拆资金后,应及时按征地拆迁协议将征拆资金支付和发放到位。属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农民个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帐户。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80%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20%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工作经费可在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70%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补贴、签字费、现场工作用餐、交通费等必要的支出,结余部分可用于单位运转支出;30%用于奖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留给县国土资源局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用于必要的办公经费、全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协调、前期调查、发布征地公告、设备购置、误餐、交通费、土地报批等开支,结余部分可用于单位运转支出。

第十条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因征地拆迁而发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裁决、信访、强制执行、特殊困难户补助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相关费用。不可预见费拨付给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使用,可在实施的征地项目中跨年度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个人的奖金发放要严格与项目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和工作量挂钩,原则上一人同时参与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要严格控制奖金发放的总量,不得超过4万元/·年,全县另行制定统一的考核奖励办法,每个项目均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个案处理机制,按涉及征地拆迁金额的大小分权限明确处理办法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三人小组集体研究后决定,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五人小组集体研究后决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九人小组集体研究后决定。三人小组由乡镇分管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县协调办(或指挥部、业主单位)负责人、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组成五人小组由三人小组另加乡镇党委书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五人组成九人小组由五人小组另加县财政局局长、协调办(或指挥部、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九人组成。集体研究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与征地补偿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中,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从201711起,按本办法执行。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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